近日,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意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申报制度。
意见规定,汽车停放收费实施分类管理,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具体为: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不具备就近停放条件,另行指定停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汽车停放收费,以停车场类型、汽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的应当安装计时系统,未安装计时系统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除外)。
意见还包括了新出台的《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规定:
一、室外停车:1. 包月停放的,每月120元;2. 临时停放的,按每次5元计收,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二次停放计费。
二、室内停车:1. 已出售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每月50元,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2. 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每月100元。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具体执行标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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