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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

2007-5-10


  由宁波市法制办起草的《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对车棚车库使用管理进行专项立法,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部分车棚车库禁止出租

  《规定》明确,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人向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违反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业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无车棚车库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车棚车库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车棚车库,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向城管举报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车棚车库使用情况的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市区范围内,市民发现违规行为后可第一时间向城管部门举报,县(市)可向规划部门举报,也可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车棚车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车棚车库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告之投诉举报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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