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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5-21


来源:长江商报

  记者从武汉市政府获悉,《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进入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不久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该《办法》规定,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办法》首次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场所必须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和停车场标志;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监控等设施。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还要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等。

  该《办法》还要求,停车场必须公示停车场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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