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5月29日由福建省政府提交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必须设置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停车场所。停车场应当设置供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车位。停车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方案会审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和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车。需改变停车场所使用性质、减少停车泊位的,应当经过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依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