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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出台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7-7-4


  《泰安市城市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经2007年泰安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对泰安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停车秩序管理、监督检查等。根据《办法》,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泰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位)的行政管理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停车场(位)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物价、工商、建设、交通、财政、城管执法、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费的停车泊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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