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停车场的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土地、工商、公用事业、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出资建设必要的公共停车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实行自主管理。停车场内应当划有停车位置,设置出、入口和各类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通)道防滑线。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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