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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规定将实施

2007-7-31


  湛江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湛江市区内停车场所的经营资格、收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该法规从8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明确,各级物价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要协同交通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城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露天场地、城市道路等经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执照、许可证方能运营。

  根据《规定》,湛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属于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设在市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划定的城市道路占道停车位,以及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暂扣的车辆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

  属于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政府参与投资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30%。

  属于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并按所属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此外,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在取得相关手续后,也要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和准许收费手续。

  2006年湛江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540049辆,较2005年增长了9.9%;小汽车保有量为30469辆,比2005年增加了10048辆,增幅达49.2%,预计未来几年湛江市机动车保有量仍将保持10%左右的年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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