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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通过表决

2007-8-30


  7月29日,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鼓励投资开办公共停车场

  《条例》第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据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具体鼓励办法已经在制定中,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关于赔偿

  市民普遍关注的停车场内发生车辆毁损和丢失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条例》中也有了规定。《条例》明确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履行的职责,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车位规划有硬性规定

  《条例》对今后停车场和停车位的规划有了两条硬性规定。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这要求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用地时,不仅要考虑所审批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是否能满足建筑本身的需要,还需要考虑该建筑周边一定区域内停车位是否充足,如果停车位不足,那么该建筑就不能通过审批。具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目前市政府正在制定相关标准。

  硬性规定二是: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涉及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或场所以及商场、餐饮等经营性场所,应按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配建不达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市人大常委会希望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来解决目前青岛停车位严重不足以及防止新城区出现类似老城区无法补建停车场的难题。

  道路停车位每年评估一次

  《条例》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动态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此外,《条件》还前瞻性地规定了,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待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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