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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5%车位归业主"规定将失效

2007-9-21


  由于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实施,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车位问题,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近日表示:不仅车位15%归业主共有、85%归开发商的规定要取消,而且当时南京出台的整个附属房屋转让规定都将失效:架空层、2.2米以下面积、自行车库等权属划分都要重新调整。

  早在2004年12月25日,南京五部门联合出台《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痊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5%归业主、85%归开发商”。

  南京市房产局法规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第74第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物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南京原有的划分办法因为和《物权法》不一致,10月1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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