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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未及时清除的交通标线处停车不受处罚 2007-9-25
9月25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该法规草案中明确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已建成的停车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划设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