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上月发布了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从2006年12月25日起执行。
根据这个新的标准,凡具备公安部门核发的《沈阳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白天临时存放(早8时—晚9时)收费标准: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20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4元;19座位以下客车每台次2元。
夜间存放(晚9时—次日早8时)收费标准: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20座位以上客车每台次5元;19座位以下客车每台次3元。
最新规定中还明确了凡是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停车场一律不准收取停车费。各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停车标志牌,并公布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及举报电话。
此外,规定中强调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具备停车场资质的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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