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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7-9-27


  9月27日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和建议可于今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给予鼓励措施:免缴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定给予新建公共停车场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部分的停车泊位,按规定将给予补助。但《征求意见稿》同时也规定,不允许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为确保合理设置停车场,减少停车供需矛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住宅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建或者增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而且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六个条件:(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二)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三)在主次干路的路外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四)在支路路段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必须保证与周围住宅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五)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4米;(六)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短时免费停车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征求意见稿》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列入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为了规范南宁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秩序,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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