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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车位租售 苏州出新规

2007-10-11


  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4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这一规定随即被理解成《物权法》实施后,第一个就地下车位问题对《物权法》细化的地方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能防止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区业主的权益。

  “苏州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供其他地方行政部门作出参考。”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说,规定中说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如果小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不买车位,就可以选择租用的方式,操作性比较强。现在的矛盾是,开发商开发完一个楼盘项目后,不愿再为车位留下来一直收取租金,而在车位由开发商定价的游戏规则下,小区业主往往又觉得车位价格太贵。

  他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开发商对地下车位采取的“只售不租”做法,虽然从法律上讲得通,但是常常又受到小区业主的舆论谴责,开发商对车位“又售又租”显然是解决这一症结的唯一可行办法,“从这点来看,地方政府利用行政强制手段来逼迫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又是必要的。”

  “如果笼统地来看,苏州这样规定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认为,因为《物权法》的原文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个条文就是说地下车位由开发商“说了算”,开发商可以选择出售、赠送、出租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完全可以“只售不租”。

  他说,试想一下,地方政府规定车位要用来出租,如果开发商一味提高车位租金,假使将每个月的车位租金定在1000元/月,小区业主肯定承受不起,还不如买车位合算,这也就变相,为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

  罗利军表示,如果碰到这样的问题,建议物价部门进行干涉,比如说,一个车位的月租金,物价部门可以划定几个区域的指导价,某一区域假定是300元/月/车,浮动不超过10%,这样就更加合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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