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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07-10-18


  近日西安市建委出台了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从适用范围、优惠标准和申请程序等方面对停车场建设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2006年12月18日之后;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此外,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也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据了解,兴建停车场的优惠政策共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其中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此外,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一年企业所得税,从第二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除享受资金优惠政策外,西安市还出台了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今后,凡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新建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对于符合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但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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