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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拟提请市人大通过

2007-1-19


来源:羊城晚报

  昨日(18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州市交委将提交《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提请市人大通过。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同时考虑汽车数量增长的实际和市场需求;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后,在市公安交通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住宅区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场价格部门根据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保管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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