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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7-11-27


  近日,南通市出台首个《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个人也可投资建设停车场,并可享受有关优惠支持。这个新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在解决停车场不足问题上,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者建设大型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有关部门可在土地供应、收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办法同时还规定: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都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果停车泊位不足的,要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在缺少停车场的区域,公安机关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三、四级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

  据介绍,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民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可自行管理,也可由物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占用业主共有用地或其他停放场地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办法还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停车凭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目前,南通有关部门正组织人员加紧制定与本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措施,以有利于办法颁布后更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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