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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正式出台

2007-1-26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徐州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已正式出台,并定于2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范围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的收费办法,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1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

  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是: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内部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参照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计时计次收费和按天收费两种计费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对办理公务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搬家、送货的车辆;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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