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停车网 中国停车业信息中心
Parking Industry in China
  ENGLISH | 会员中心 | 资讯 | 专题 | 产品 | 名录 | 法规标准资料 | 期刊 | 招标采购 | 展览会议 |《城市停车》| 停车场指南
资讯中心   停车政策  停车规划  道路停车  路外停车  项目动态  国外停车  停车技术  其它 

当前位置:停车政策 - 资讯正文


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出台
2007-12-27


  日前,龙岩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争议颇久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来个一锤定音。

  据了解,将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的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性收费标准是:固定停车的,小车未购车位(不含场地租金)和已购车位皆为50-60元/辆·月,地面未购车库(不含场地租金)和地面已购车库一律20-25元/辆·月,地下已购车库和地下未购车库(不含场地租金)全部30-35元/辆·月;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车)20元/辆·月;自行车10元/辆·月。此外《通知》对地面已购车库,其面积已计算进业主购房建筑面积一并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规定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临时停车的,小车5元/辆·次,过夜10元/辆·次;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车)0.5元/辆·次,过夜1元/辆·次;自行车0.2元/辆·次,过夜0.5元/辆·次。为保证公共利益等实现,《通知》专门规定了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业主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为防止在“临时停车”方面出现新的争议,《通知》专门对临时停车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对临时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在服务标准上,《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小区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提供停车场所咨询、照明、保洁、有序、巡逻(或监视)等服务,车辆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其具体条款可与业主在保管合同中另行约定。在收费方式上,要求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公布收支情况。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纠纷发生,《通知》还进行了若干细化的规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车位、车库的确认需经规划部门批准。公用部位的停车场所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认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物价局制定的停车服务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场地租金由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约定收取酬金。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版权所有©:山东三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