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新建住宅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才能交付使用。
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成都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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