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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停车执法权交由城管部门
2007-11-19


   根据《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决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停车、无证导游以及流动无照经营等14类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权统一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日颁布实施。该《办法》的重点内容是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即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规范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刁难谩骂殴打当事人将被究责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财物或宴请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还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城管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执法规范。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

  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现象,《办法》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并强调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妥善处置。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扣押需要返回给当事人的财物,《办法》明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而对于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如果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依法处理。

  ■可跨区域管辖流动性违法行为

  地域管辖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然而城管执法经常面临当事人在相邻执法区域进行流动状态的违法活动。为提高执法效能,《办法》规定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类似流动无照经营等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业内专家表示,此举弥补了地域管辖的管理漏洞,并在制度上保证了对流动违法行为的无缝隙管理。

  ■开具文书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十四类处罚权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 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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