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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便道停车场(位)审批标准

2007-3-20


  3月19日,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太原市道路实际情况和管理现状,对便道停车场(位)的审批标准作出规定:

  1.便道宽度达9.5米以上(含人行道、盲道、行道树)可批准车位;2.若便道无行道树,可放宽至8.5米以上批准停车位;3.便道上除人行道、盲道以外仍有5米以上的宽度,可审批停车位;4.每个停车位的标准为2.5×5.5米;5.以上所列便道宽度为建筑物外墙或台阶外延(车辆可停放的边界)起,至路牙石止(且中间无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6.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碍单位进出车辆、行人的通道及其他有关设施。

  需要审批便道停车场(位)的单位,应该先到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待便道停车场(位)划定后,方可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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