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厦门各小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将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车位管理费也将取消。
据了解,此次小区停车管理费政策的重大调整,依据的是市物价局刚出台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通知》是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车辆停放人的权益。
根据《通知》,今后小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计算公式为"产权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0.7",而原先每辆车每月60元的地面车位管理费和每辆车每月80元的地下车位管理费同时取消。此外,地下车位水电、维修维护按照合理、公开的原则按产权面积公摊,不再收取每个车位每月5元的公共维修金。
《通知》中还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内的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按周边车位需求确定;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政策执行。
《通知》中还明确,车位使用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必须单独列账,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收益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收益分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禁止向业主收取出入证(卡)工本费,对非业主临时需办理出入证(卡)不得收费,若遗失、损坏补办的,每张证(卡)收费不得超过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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