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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车场收费将使用统一发票
2008-7-2


  为了加强冠名发票的管理,上海地税局昨天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规定,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为了方便纳税人,本市设计了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5种票面的统一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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