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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定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2008-10-10


  “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项目业主的需要,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这是福州市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文件里要求的。

  随着近年来私家车数量大量增加,小区车位拥堵引发的业主停车纠纷频频发生。根据规定,开发商出售一套住宅或非住宅,只能向购买人出售、附赠或出租一个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对于大面积购买非住宅(包括店面等)的,开发商可按照规划配比的比例,向其出售、附赠或出租车位。

  规定明确,车位所有权人转让车位时,应当首先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车位的业主,经过公示后,若没有车位的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方可按公示的价格,转让给本小区已购车位的其他业主。

  另外,福州市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企业不得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建造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也不能出售,其使用权由供需双方按规定约定。

  福州市有关部门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将车位、车库出售、赠与给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超过规划配比,或出售、赠与2个(含2个)以上的车位、车库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时,房屋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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