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公布了新出台的《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游览参观点以及街道社区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允许停放并收费的场所以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也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具备以上收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和个人自行确定或调整,但应在实施收费之前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或按区域差别分别计费等办法。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简易的露天停车场停放实行按车型、车次计费,其中过夜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封闭或具有电子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可实行按小时计费。
为了合理地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城市中心区特别是繁华地段停车收费标准可高于非中心区;节假日等交通繁忙期间的停车收费标准可高于日常收费标准;对占道停车收费可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后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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