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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2008-11-11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其《意见稿》征求市民意见。

  新建住宅区应同步建设停车场

  《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按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擅改停车场功能将挨罚

  《意见稿》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如果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予以查封。

  此外,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场最多开两年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备案登记,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配备计费设备,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如果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泊车收费由政府定价

  针对当前一些道路上随便设立停车泊位,管理混乱的现象,《意见稿》作出要求,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另外,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分区域、分时段、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

  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夜间停车泊位,但施划后人行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评估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状况,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调整。

  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

  《意见稿》规定,住宅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管理上,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管理方式。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

  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住宅区道路交通。

  《意见稿》还规定,“ 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居民住宅区内权属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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