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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停车收费新规定20日起执行
2008-11-14


  1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惠城区《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30%幅度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按临时停放方式计费的不实行上浮。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可上下浮动30%

  《通知》规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原来的规定相比,《通知》的最大变化就是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附设的配套停车场也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通知》,这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应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并报区物价局备案。

  例如居民住宅区的停车所,小区内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的按月停放的基准价分别为100元和180元,但可以向上浮动30%分别为130元和234元,即最高分别不得超过130元和234元。按临时停放方式计费的,不实行上浮。

  小区内停车不超过1小时免收停车费

  《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车型分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4类: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另外,停放服务时段划分为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和跨时段停车服务,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第一时段为8时至22时(含22时);第二时段为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如果是跨时段停放的,停放时间在3小时内(含免费时限)的,按第一时段标准计费。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含免费时限)的,按第二时段标准计费。如果同一车辆在同一个停车场24小时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收费总额不能超过两个时段标准之和计费。

  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含居民住宅小区附设的露天或简易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以及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应免收停车费。

  收费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通知》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区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停车场经营者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申领、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没有税务发票的收费,停车人有权拒交费。

  对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屡查屡犯的停车场(点)经营者,《通知》强调将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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