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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变相涨价
2008-11-19


  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局了解到,在刚刚结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停车场存在乱收费或变相提高规定收费现象。目前,这些违规收费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现在,乌鲁木齐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主要由一些专业化管理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进行管理收费。此次检查中,这些单位在收费没按照规定收费: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5元。但在实际中多数收费人员不论时间均按每次2元收取,变相得提高规定收费标准。

  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含非盈利性和盈利性医院、公办和私立学校、公园、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或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按规定原则上不收费。可是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标准,以每次1.5元的标准无证收费。

  在住宅小区简易停车场,按规定,小区内设有停车场的(包括专设和简易停车场),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内。停车场容量不够时,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前提下,可停放住宅楼前,物业公司不收取停车服务费。但一些物业公司违规占道收费,一般每辆车每月收取64元。个别小区物业公司还将简易停车场,按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每月80元收费。

  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或者是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乌鲁木齐价格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单位和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价格公示牌,让消费者了解收费标准。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分别由乌鲁木齐保安公司、乌鲁木齐利通大昌公司、新疆汇乐工贸公司等单位进行管理并收费的46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同时,还检查了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停车场8家,单体建设的停车场12家。

  新闻链接:

  目前,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现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为:机场、车站、旅游参观景点、可以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以及单体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以及商业场所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混为一体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单体建设的专用停车场等。

  商业场所红线范围内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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