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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物管条例 占用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2008-11-21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对停车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内容作出重要修改,形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周,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共有道路停车费属于业主

  目前,一些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停车费,作为共有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费用可以折抵物业服务费。相关人士认为,这种做法不但有效维护了小区内停车秩序,还适当平衡了无车业主和有车业主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小区内的和谐稳定。

  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规划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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