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停车网 中国停车业信息中心
Parking Industry in China
  ENGLISH | 会员中心 | 资讯 | 专题 | 产品 | 名录 | 法规标准资料 | 期刊 | 招标采购 | 展览会议 |《城市停车》| 停车场指南
资讯中心   停车政策  停车规划  道路停车  路外停车  项目动态  国外停车  停车技术  其它 

当前位置:停车政策 - 资讯正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车位有新规
2008-12-1


  28日上午,经过三审、立法听证、广泛征求民意,新修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与修订草案相比,新条例体现小区车位应"先租后售"的原则。

  新条例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不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版权所有©:山东三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