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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委员建议:明确停车场审批经营主体
2008-1-24


  在今年的黑龙江省两会上,停车场在审批、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1月22日,民革黑龙江省委将一份名为《关于哈尔滨市停车场管理》的提案交给小组,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了解,目前哈市公安局、城管局均对停车场有审批权。去年市政府114号令中,已将停车场审批主体由公安局改成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审批”。但公安部门执行的是同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其中规定设立临时停车场仍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停车场管理和经营的单位也非常多,包括哈市城管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哈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所、中央大街管理处和秋林地区综合整治办公室、哈站综合治理办公室、优先电子咪表有限公司、其他企事业单位、酒店、医院、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单位。同时,这些停车场既有层层转包经营的,也有企业经营的,又有个人经营的。

  对此,民革省委的委员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哈尔滨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审批主体及经营主体,改变目前无序经营的状况;对哈尔滨市现有停车场采取科学经营。政府成立或委托一个国有独资企业,将原有城市资源由多家开发经营、无序经营变为由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的集约化经营,按先规划后办用地许可证再建停车场这一法律程序办理;对城市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以利于为政府直接融资,并能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民盟建议政府采取对停车市场干预的方法,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进程,通过合理规定停车收费,制定、执行停车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来加强对市场的引导;确定科学的收费制度;严把停车经营者资质关。此外,交警部门和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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