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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新规开始试行
2008-1-3


  洛阳市发改委近日出台《洛阳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停车收费实行3种定价形式

  据介绍,以往洛阳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只有一种,即政府定价,但此次却确定了3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按《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地)为:设在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地域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规划的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商住两用建筑物配套建设的高级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地)为: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区繁华地段的停车场,车流量较大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地)为:地处城区偏远地段、城乡接合部及部分乡镇自建的、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停车场。

  收费标准细分

  《办法》将车辆细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童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5类车型,机动车分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4类车型。其中,小型汽车分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三轮摩托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中型汽车分为2吨至5吨(不含5吨)货车、10座至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大型汽车分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存放时段分为白天(8时至19时)、夜晚(19时至24时)和过夜(24时至次日8时)。对繁华路段的停车可按繁忙时段或非繁忙时段实行分时段收费。

  各种车辆的收费均有基准标准。自行车、童车:白天,每次0.1元;夜晚,每次0.2元;过夜,每次0.5元。摩托车(两轮)、脚踏或电动三轮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白天,每次0.3元;夜晚,每次0.5元;过夜,每次1元。汽车:每日8时至23时,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各车型过夜每次10元;带拖挂另加2元;对载有货物需看管的货车,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属于跨时段的按最高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计费。对实行分时段、分路段、按小时等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未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按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2元,计时收费的最高不超过3元。

  5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应为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和看管服务;社会公益性场所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开放式公园植物园等内设(含门口)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不高于政府确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收费。

  《办法》还规定了5种免收停车看管服务费情况:一是机动车进入居民住宅小区临时停车90分钟以内的,二是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经营性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20分钟以内的,三是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在30分钟以内的,四是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停车泊位停放20分钟以内的(不含按交通拥挤地段核定收费标准的停车泊位),五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停车人在停车时应主动向看管人员讲明情况,停车场看管人员应记录进入时间(或发凭证),县(市)、吉利区免费停放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车辆丢失或损毁,停车场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汽车停在停车场内丢失或损毁,停车场负不负责?此次《办法》明确规定,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存放服务统一实行“凭证式管理”,经营者当向车辆存放人发放停车看管凭证,写明停车时间、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车辆看管人员凭停车看管凭证向车辆存放人收取停车看管费,车辆存放人凭停车看管凭证提车、交纳停车看管费等。但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证,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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