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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区停车场管理工作方案出台
2008-3-10


  《泉州市中心市区停车场(点)管理工作方案》日前出台,对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点管理规范、住宅区停车场(点)管理规范等作出规定。

  公共停车场要明码标价

  公共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单位或个人自建对外开展服务的停车场。今后,公共停车场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公共停车场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停车场工作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

  道路停车点每年评估一次

  道路停车点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场(点)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及时予以撤除,恢复原状。

  道路停车点包括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停车点。道路停车点的设置要符合区域道路交通、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原则上在地下停车场的周边道路不设置道路停车点;沿街店面门前人行道施划两轮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严格控制在主干道上设置出租车扬招站,确定需要设置的可设置港湾式,或者把扬招站设置在公交站台前方30米以外的位置上。在主干道与支路相交路口,如支路通达性较好,扬招站应设置在支路上。在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酒店、商业中心和住宅区等人流量大的次干道、支路应当设置出租车候客点。

  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红线范围内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周边区域(半径300米内)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点。道路停车点在交通繁忙时根据通行条件的需要,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住宅区停车场禁放大型货车

  住宅区停车场(点)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住宅区停车场(点)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占用绿地和消防通道。住宅区停车场(点)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同意,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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