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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2008-4-3


  通过四个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日前发布并开始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商品房项目中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位。

  车位与房屋产权“挂钩”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为首先保障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三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为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租售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九条明确,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为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规定》第四条明确,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此外,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租售方案须事前公示

  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规定》第六、第七条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应当包括: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叫停“只售不租”行为

  《规定》明确,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此外,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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