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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将明确停车位归属
2008-6-2


  未来两周内,最高人民法院将就物权法首个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有助于解决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好看不好用”的问题。

  据悉,将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草案内容涉及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尤其是商品房小区车库和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这是一个影响广泛,并被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偏重于原则性的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操作方法并不相同,分歧较多。

  上述专家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区分对待。关键是要看车位、车库的建设是否单独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认为,如果在房屋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单独对车位、车库的建设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车位、车库在计算公摊面积的时候,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可以作为开发商保留的财产。

  如果车位、车库没有单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依附于地上房屋、地下其他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房屋或其他公用设施权利移转的时候,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会随之发生移转,以此为基础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权利也应该移转。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车位、车库已经单独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同时又被摊入进了公摊面积。这表明开发商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已经把车位、车库销售给了业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拥有车位、车库的所有权。

  尽管物权法司法解释可能暂时并不会涉及国有资产、城市拆迁、私人住房产权等重要问题,但上述专家表示,首个《物权法司法解释》不会只涉及车位、车库的问题,“对关系民生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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