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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
2008-6-4


  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近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按不同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五种车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在规定的收费额度之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按规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须按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机动车停车场须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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