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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内停车收费标准公布 商场停车将参照试行
2008-6-25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路内停车场将划分为三类地区进行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白天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4元、2元/半小时。同时对商场、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参照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考虑到今年价格形势十分严峻,停车收费调整又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的事情,因此,住宅区、公共露天等停车场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一、二类地区路内停车场收费提高 三类地区持平

  广州市物价局在新闻通报会上公布,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按现行公共露天停车场地区划分办法,划分为三类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一类地区8:00至22:00标准为5元/半小时;二、三类地区8:00至19:00时段,标准分别为4元/半小时、2元/半小时。一类地区22:00至次日8:00,二、三类地区19:00至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一、二、三类地区24小时最高限价分别为80元、64元、32元。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据了解,本次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的对象严格按照1月3日价格听证会提出的调整范围进行,其他道路停车场(内街内巷和住宅区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暂不调整。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局,其他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须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增城市、从化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路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

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地区 白天按时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
夜间按次
收费时段
夜间按次
收费标准(元)
24小时
最高限价(元)
一类 8:00-22:00 5 22:00-次日8:00 10 80
二类 8:00-19:00 4 19:00-次日8:00 10 64
三类 2 10 32
说明: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表

时间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8:00至22:00 每车位 自动收费 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价收费。
人工收费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 每车位 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采纳听证代表意见修改调价方案

  为加快停车位车辆周转,提高利用效率,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今年1月3日我市召开了路内停车场收费调整听证会,对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提出的四个收费标准调整建议方案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代表及各方意见,市物价局对听证方案作了一定修改。

  (一)采纳了听证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会代表有两点意见比较集中:一是认为6元/半小时或3元/15分钟的标准过高;二是认为一、二、三类地区夜间按次收费的划分时间不合理,一类地区应推迟,二、三类地区应提前。为此,在方案的修改中,对一、二、三类地区按次收费的起止时间分别予以了明确,同时明确了24小时的最高限价,充分考虑了收费调整的引导作用,并兼顾了车主的承受能力。

  (二)考虑了与现行路内停车收费政策的衔接

  此次方案调整没有对全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全面调升,同时考虑了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一是对三类地区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2元/半小时的标准与现行4元/小时的标准持平,避免了花都、番禺、萝岗等地区现行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降低,而影响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和选择路外停车场停放的引导效果。二是对三类地区的划分沿用了现行公共露天停车场的划分办法,以免不同类型停车场的划分办法不统一引起混乱,也有利于避免地区划分办法难以规范、存在动态性、易变化的问题。

  (三)考虑了与停车场收费管理新政策的衔接

  去年12月18日,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因此,修改方案中也兼顾了与即将实行的新政策相衔接。

  (四)考虑了自动与人工收费标准的统一

  按照现行规定,路内停车自动与人工收费标准不同,人工收费4元/小时,自动收费1元/15分钟,经营企业多按人工收费标准执行,一些设置了咪表计费的路段也实行人工收费标准,造成车主短时间停放需交更多的停车费用,市民反映较大。因此,根据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将自动收费及人工收费标准统一为按半小时计费。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试行价比现行实际价格略低 夜间停车收费降幅较大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更合理地制定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7月1日起,我市先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参照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试行价格,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制定执行正式价格。据了解,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同样按现行公共露天停车场地区划分办法,划分为三类地区,该试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

地区 按时收费时段 按时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
按次收费时段 按次
收费标准 (元)
24小时
最高限价(元)
一类 8:00-22:00 5 22:00-次日8:00 10 80
二类 8:00-19:00 4 19:00-次日8:00 10 64
三类 2 10 32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市物价局解释,试行价格之所以参照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咪表停车场收费标准已召开价格听证会,经过较充分地研究论证;二是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参照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致,有利于平衡车辆的停放选择,也较容易为车主、经营者等方面所接受;三是有利于提高车辆周转率和车位使用率。试行价格比现行实际价格略有降低,夜间停车收费降幅较大,并统一了计费方式,避免了以往计费方式随意性大的问题。 据了解,商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往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定价通常存在收费标准高和计费方式随意性大的问题。如某商业广场停车收费标准达到了20元/小时,远高于周围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停车场及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计费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按每小时计费的,也有3小时内按次计费的,还有前3小时按次计费,3小时后按时计费的等等,令车主很难看明白。结果是有车没位停,有位没车停。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实行试行价格,有利于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统一规范计费方式,便于车主看懂和选择;且夜间停放实行按次收费,降低标准幅度较大。预计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另外,月保收费标准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各有关经营单位应执行原月保收费标准。

  相关解读:

  (1)路内停车场白天按时收费标准提高

  与以往政策相比,路内停车场白天按时收费标准提高,二、三类地区夜间按次收费时段提前。

  (2)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往实行市场调节价,新规定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参照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停车场收费标准制定试行价格,经营单位可以下调标准。

  (3)商场等配套停车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往没有免费时段规定,新规定要求此类停车场对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4)自有机动车停车位收费标准明确

  以往政策对自有车位的收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新规定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5)医院、学校等内设停车场目前不具备完全免费开放停车的条件

  省物价局的新旧管理办法中,对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要求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但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该政策没有改变,我市这方面政策也不作调整。我市停车难问题突出,免费停车会使真正看病或办事的车辆不能停车,而且可能出现排队等位等情况,对路面交通造成影响。目前不具备完全免费开放停车的条件。

  (6)停车场进出口显著位置必须明码标价

  以往政策对明码标价仅要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明码标价,有时进入停车场时没看到标价牌,交费时才发现是高标准收费的停车场。新规定要求在进出口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进入停车场时就能知道收费标准,有利于明白停车,明白交费。

  (7)新标价牌2个月内必须更新完毕

  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后,明码标价有关要求仍然按照我局《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更换标价牌需要一些时间,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可按我局提供的标价牌式样,自行制作临时标价牌,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应按规定尽快到市物价局或区物价局办理有关收费证明及新的标价牌。过渡期结束后,9月1日起,一律要求使用新的正式标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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