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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车位需写进房产证
2008-7-2


  从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以往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了以“登记簿”为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意味着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将高于产权证。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业主维权的难点。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说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专家表示,今后再出现该类纠纷,有关部门就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依法明确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车库、会所等公共部分的产权归属,而不至于无据可查。

  此外,登记范围也被扩大,在建筑物登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构筑物登记,如个人购房的小区停车位等,完成登记后办理构筑物所有权证、构筑物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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