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武汉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文件实行计时收费,不得预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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