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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实施
2008-9-2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这是汕头探索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现象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停车泊位管理体制,停车泊位规划、停车泊位管理模式,停车泊位使用等内容。

  根据规定,汕头市公安机关主管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停车泊位包括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使用方式,仅供小汽车和1.75吨以下小型货车停放使用。

  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依法采取停车泊位经营权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收费标准。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使用的停车泊位所在路段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服务内容应当明示是否提供保管车辆及财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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