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成都市规划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对此后新建的住宅、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医院、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等建设用地最少应配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类别 |
机动车
(车位 /100 ㎡建筑面积 ) |
非机动车
(辆 /100 ㎡建筑面积 ) |
二环路以内 |
二环路以外 |
住宅(含新居工程) |
0.7 |
1.0 |
1.0 |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
0.7 |
0.7 |
1.5 |
宾馆、酒店 |
0.5 |
0.8 |
- |
办公楼 |
0.5 |
0.8 |
0.4 |
商业场所 |
0.5 |
0.8 |
3.0 |
医院 |
0.5 |
0.8 |
1.5 |
体育馆 |
2.5 |
2.5 |
20 |
影剧院 |
3.0 |
3.0 |
15 |
展览馆 |
0.5 |
0.8 |
1.0 |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
0.5 |
0.5 |
- |
根据规定,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二、三圈层区(市)县参照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外配置指标配置。
住宅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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