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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制定办法允许小区部分停车位转让
2009-9-8


来源:深圳特区报

  机动车停车位能否和商品房一样进行销售?如何确定机动车停车位的归属?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深圳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给市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深圳市正着手制定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拟规定允许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外的其他停车位进行转让。

  委员提案:

  今年两会期间,张志委员在提案中表示,深圳市大部分附建停车场存在产权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导致停车位的收益、处分和管理权出现纠纷,建议尽快出台《深圳市机动车停车位转让管理办法》。

  部门答复:

  根据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的答复,地下停车场问题事关广大业主等多方主体的权益,目前该部门正积极会同我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草拟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第九稿,近期将再次报送市法制办审议。该《办法》在依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停车位开发利用、权属确定,权益转让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望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针对目前停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考虑到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在于鼓励停车位的建造,而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较高,即使停车位能够出售,开发企业也仅能收回部分投资。因此《办法》拟规定允许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业主共有停车位外的其他停车位进行转让。

  另外,为规范停车位的转让,保障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利益。《办法》拟对车位的转让对象,以及转让数量进行严格限制,保证优先满足本建筑区业主需要,力图最大限度地保证停车位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规定了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以及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情况下,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此外,《办法》还拟对车位出租、车位登记、买卖合同、使用管理、政府监管、违法处罚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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