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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展"立体"车库地役权登记试点
2009-2-17


  买了地下"立体"停车位以后,开发商改变了车库的使用功能怎么办?通行权如何保障?这是很多买房人所担心的问题。记者2月12日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这个问题今后将逐步得到有效地解决,南京市现已着手对小区"立体"车库进行地役权登记试点。试点成功后,其他小区的"立体"车库将全面进行地役权登记。

  "立体"车库也被称为机械式车库。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南京市"立体"车库地役权登记的前期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第一个试点小区,就是南京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堤国际,并且面积测绘工作已经结束。

  据初步统计,目前,南京市已有4个楼盘办理了机械式车位的地下车库初始登记,面积1.3万平方米,具备了地役权登记条件。此外,还有不少楼盘正在配建或打算配建这样的"立体"车库。市房管部门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购买"立体"车库的业主来说,他们购买的事实上仅仅是一个"空间"使用权,属于动产;买了"立体"停车位后,业主还需要利用车库内一定的地面空间通行,而"立体"车库内的土地则是属于不动产,归开发商所有。所以,在地役权证上,将明确记载"立体"车库的利用方式、利用目的、利用范围、权利期限等。这样,"立体"车库地役权一经登记,一方面保护了开发商对车库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购买地下"立体"车库的业主使用权。

  去年7月1日,国家《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地役权登记就是其中确立的一个全新的不动产登记"品种"。随后,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地役权登记。

  新闻链接: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为他人不动产利用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而附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

  按照内容来划分,地役权可分为以下8大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导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以上地役权都可以通过地役权登记进行合法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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