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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月1日实施
2009-5-6


  新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修改的部分内容包括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界定为较大事故,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界定为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详见中国停车网法规频道:
  http://www.chinaparking.org/resource/Productshow.asp?ArticleID=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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