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南昌市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提倡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补建:
(一)车站、码头、航空港、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缴纳机动车停车泊位费。停车泊位费可采用人工或者"咪表"自动计费方式收取。机动车停车泊位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市中心繁华地区高于其他地区、道路以内停车高于道路以外停车的原则,实行差别收费,采用累进方式收费或者限制停车时间。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50元罚款。
据介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0月15日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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