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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2009-9-28


  近日,在石家庄市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上,《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废止。

  明确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进行管理,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区城管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收费。而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

  道路停车场设置要提前公告

  《办法》中所称的道路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自设停车场。其中,公共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桥、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自设停车场是指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

  鼓励机关停车场节假日开放

  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办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免费对外开放。同时,鼓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自设停车场收费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如果停车场收费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配戴统一标识、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场要暂停使用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停车场可由个人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但不得另行转包或转租。一旦违反该规定,不仅收回经营权,还将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道路停车场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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