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钱江晚报
9月28日上午,浙江省人大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将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近年来私家车不断增多,小区停车出现种种问题。《条例》第39和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如"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此外,《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主业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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