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法制办9月30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民意。在10月15日之前,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立法征求意见》栏目,在该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电话(传真)请拨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停车场分三类 公安机关主管
该办法把停车场分为三类,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征求意见稿给其经营者设立了9条规矩: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按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做好停车场消防、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鼓励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停车自动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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