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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2-24


  2月13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根据条例,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山东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山东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山东明确,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据了解,《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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