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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近日发布了《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要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通知同时还规定要均等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车位可实行租赁,但不得销售或买断使用权。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车位租赁费由物业企业代收代管,收费在扣除物业公司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